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台中市青年創業協會組織章程本會名稱為台中市青年創業協會。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 第三條 本會以「團結創業青年」、「發揮互助合作精神」、「開創事業前途」、「交換創業經驗」、「加速國家經濟建設」為宗旨。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,以台中市為組織區域。第二章 任務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一、關於本市青年創業之倡導推動及技術服務事項。
二、關於本市青年創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。
三、關於本市年創業發明之輔導與獎助事項。
四、關於本市青年創業互助合作及協助創業青年拓展合作事項。
五、關於本市青年創業環境有關資料之調查、分析及發布事項。
六、關於本市青年創業產品之推廣及展覽事項。
七、關於本市青年創業之叢書及創業青年刊物之發行事項。
第六條 本會為達成上項宗旨及會員事業之發展,得向本縣市政府提出建議事項。第三章 會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,入會資格如下:設籍本市年齡二十歲以上創業青年,均得申請入會,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,成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本會會員:一、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習慣之言論與行動者。
二、違背國家民族利益者。
三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四、經營不正當事業者。
第九條 本會會員權利: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一切章程應享之權利。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,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工作及按期繳納會費等義務:會員在年度三月前不繳納會費者,予以書面告知,若年度四月底前不繳納會費者,應予停權,其申請復權時,須補繳該年度會費,由理事會審議通過。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、決議、其言行有妨害本會名譽者,得按其情節輕重,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分別予以警告、權、除名等處分:但除名處分須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行之。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一、死亡。
二、退會或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休會、退會,若當年度未繳會費者,當年度亦視為休會。休會期間最長為連續二年,該二年期滿未開始履行會員義務者,視為退會。 第十四條 會員經停權、除名,或休會、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或經除名,須繳還一切憑證及清繳欠費。第四章 組織及職責
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、候補理事五人、監事七人,候補監事三人,如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由理事長自候補理事、監事中提名,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遞補之。 第十八條 本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二十一人,含常務理事五人及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四人,其餘理事十六人,共同組織理事會。 第十九條 本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七人,共同組織監事會,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督會務。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 第二十一條1. 本會因會晤需要,設候任理事長一人,為無給職。
2. 本會因會務需要,設秘書長一人、財務長一人、法治顧問一人、總召集人一人、理事長特別助理數人,由理事長自會員遴選、聘任,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上屆理事長任滿後,為借重其過去之經驗繼續貢獻,由本理事會通過聘為輔導理事長協助會務發展。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同。 第二十三條 本會為發展業務,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應經理事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會出席中華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之會員代表,由理事長派任之,任期一年。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、候任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、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。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: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議決理事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經會員大會決議應執行之事項。
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查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經會員大會決議應監察之事項。
第五章 會議
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、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: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不得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理。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一、章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:監視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。前向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之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、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第三十一條 前條會議,理事、監事均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託出席。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一、入會費。
二、常年會費。
三、會員捐款。
四、事業費。
五、基金及基孽息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繳費規定如下:一、入會費:一律新台幣貳仟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每年新台幣壹萬元。
三、每位會員常年會費應依總會規定提交總會,但每人每年以提撥不超過新台幣壹仟元為限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、提會員待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使前報主關幾關和備。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提請會員大會報告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疑問時,得選派代表查核之。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,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