跨業交流
組織成立辦法

主旨

因應本會會員人數日增,為求更完善之會員服務,培育本會人才,為跨業交流組織之增設,制定本辦法。

說明

  1. 本會所成立之跨業交流組織,為本會分級組織。
  2. 本會跨業交流組織,依本會跨業交流業務所需而成立,須符合本會目標、精神、宗旨,並以協助會員為主要目的。
  3. 本會跨業交流分級組織,各組下設有召集人一名,副召集人若干名,總幹事一名,副總幹事一名,財務長一名,副財務長若干名,負責推動跨業交流組織相關會議、活動工作。

辦法

  1. 本會會員有效人數超過200人以上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理監事聯席會會議得提案增設新跨業交流組織:
    1. 以200人為基準,每增加有效會員50人,得提案增設一組。
    2. 現行跨業交流組織之某組人數超過60人時。
  2. 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提案之新設立跨業交流組織,須以籌備委員會籌備之,該委員會以當年輔導理事長為主任委員,以會籍滿一年以上,熟悉跨業交流業務之會員4人為委員。
  3. 新設立跨業交流組織之召集人,會籍須連續滿三年以上,會籍期間平均出席率達80%,曾擔任本會理監事,並有二位前理事長書面推薦。
  4. 新設立跨業交流組織之人數於申請成立時應達25人以上,並至少以一位前理事長為創組之輔導召集人。
  5. 新設立跨業交易樓組織籌備時,得召募現行跨業交流組織之組員,惟須保持各現行跨業交流組織之組員人數仍超過35人,並依照轉組辦法協調,經由現行跨業交流組織之召集人同意,將資料彙整秘書處行之。
  6. 新設立跨業交流組織應於申請成立時,具體提出跨業交流組織名稱、組員名冊、組織表,並經由理監事聯席會會議表決通過成案,交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,正式成立運作。
  7. 新設立跨業交流組織籌備期間,經費應自行籌措,待正式成立後,本會可撥補新台幣5000元為創組基金,並依照協會與跨業交流組織經費比例撥款方式行之。
  8.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會議通過後,訂定日期實施。